與《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音視頻設備、信息技術設備強制性認證工廠檢查要求》相關的公開要求
1 職責與責任 1.1 質量負責人 1.1.1 質量負責人應是工廠的管理層人員,該人至少能直接與最高管理層溝通。質量負責人應被賦予《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音視頻設備、信息技術設備強制性認證工廠檢查要求》(簡稱《工廠檢查要求》)第1.1 a)~c)條的職責和權限,質量負責人應能明確、清晰地闡述其職責和權限。 1.1.2 質量負責人應以書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書、授權書或質量文件描述等。 1.1.3 工廠內至少有一名質量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組人;如果是一組人,其職責和權限的組合應覆蓋《工廠檢查要求》第1.1a)~c)條的內容。 1.1.4 質量負責人可以指定到某個人或某個崗位。若指定到某個崗位,原則上每次工廠檢查時都要檢查《工廠檢查要求》第1.1條。 1.1.5 對于ODM/OEM認證模式,若質量負責人是認證委托人或生產者的管理層人員,則也應同樣滿足《工廠檢查要求》第1.1條的要求。 如果生產企業質量負責人的職責和權限不能覆蓋《工廠檢查要求》第1.1a)~c)條的內容,原則上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的質量負責人應到生產企業現場接受檢查。下列情況除外: 1)認證委托人/生產者自身有同類認證產品生產,并且獲得了CQC頒發的CCC證書。 2)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的質量負責人將其職責和權限全權授予其內部人員,由內部被授權人員到生產企業現場接受檢查,并有書面授權書。 3)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的質量負責人將其職責和權限全權授予生產企業的質量負責人,并有書面授權書。 1.1.6 質量負責人應了解其工廠的CCC認證產品所適用的認證標準,以及認證產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內容。 1.1.7 質量負責人應了解國家認監委2001年1號公告《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內容。 1.1.8 質量負責人應了解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3號《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內容。 1.1.9 質量負責人應了解國家認監委2008年第19號公告《關于國家認監委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注銷、暫停、撤銷實施規則>的公告》的內容。 1.1.10 對于ODM/OEM認證模式,質量負責人應了解國家認監委2009年第30號公告《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涉及ODM模式的補充規定>的公告》的內容。 1.2 認證聯絡員 1.2.1 認證聯絡員應是工廠的人員。認證聯絡員應被賦予《工廠檢查要求》第1.2a)~c)條的職責和權限,認證聯絡員應能明確、清晰地闡述其職責和權限。 1.2.2 認證聯絡員應以書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書、授權書或質量文件描述等。 1.2.3 工廠內至少有一名認證聯絡員。認證聯絡員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組人;如果是一組人,其職責和權限的組合應覆蓋《工廠檢查要求》第1.2a)~c)條的內容。 1.2.4 對于ODM/OEM認證模式,若認證委托人或生產者與工廠同時具有認證聯絡員,則認證委托人或生產者的認證聯絡員也應同樣滿足《工廠檢查要求》第1.2條的要求。 1.2.5 認證聯絡員應指定到某個人。 1.2.6 認證聯絡員應在生產企業現場接受檢查。 1.2.7 認證聯絡員應能清晰地闡述其是如何及時跟蹤、了解認證機構及相關政府部門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或規定的,并闡述其將上述要求或規定及時向工廠內部轉達的方式或途徑。 1.2.8 認證聯絡員應知道了解強制性認證規則換版、產品認證標準換版及其他相關認證文件的發布、修訂等信息的渠道(如網站、認證機構等),并將信息及時向工廠內部轉達,認證聯絡員應保存轉達的記錄或相關證明資料。 1.2.9 認證聯絡員應知道了解證書有效性的渠道(如網站、認證機構等),并及時將信息向工廠內部轉達,認證聯絡員應保存轉達的記錄或相關證明資料。 1.2.10 認證聯絡員應知道了解國家級或省級監督抽查結果的渠道(如網站、地方政府等)并及時將信息向工廠內部、認證機構轉達,認證聯絡員應保存轉達的記錄或相關證明資料。 1.3 認證技術負責人 《工廠檢查要求》第1.3條僅適用于建立了適用簡化流程的關鍵件變更批準機制的工廠。 1.3.1 認證技術負責人應是工廠的人員。 1.3.2 認證技術負責人應以書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書、授權書或質量文件描述等。 1.3.3 工廠內至少有一名認證技術負責人。 1.3.4 認證技術負責人應任命到某個人。 1.3.5 認證技術負責人應在生產企業現場接受檢查。 1.3.6 認證技術負責人應經認證機構考核認定。 1.3.7 認證技術負責人應能清晰地闡述其職責,如負責適用簡化流程的關鍵件變更的批準、確保變更信息準確及變更符合規定要求、對產品的一致性負責等。 1.3.8 工廠對關鍵件的A類和B類的分類情況應符合認證規則的要求。
2 文件和記錄 2.1 “文件和記錄控制程序”是《工廠檢查要求》的第1個文件化程序。 2.2 質量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4個月。 2.3 對于《工廠檢查要求》第2.4條所列認證產品的檔案,在證書到期后仍需保存12個月以上。 2.4 工廠應保留獲證產品的經銷商和/或銷售網點信息或銷售信息,并在需要時按認證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 2.5 工廠應保存認證產品的出入庫單、臺帳。
3 采購與關鍵件控制 3.1 需控制的關鍵件至少應包含認證規則所列明的關鍵件。 3.2 供應商并非經銷商、貿易商或中間商,而是關鍵件的生產者(制造商)或生產廠。 3.3 《工廠檢查要求》第3條適用于采購的關鍵件;對于自制的關鍵件,適用《工廠檢查要求》第4條。 3.4 “關鍵件的檢驗或驗證控制程序”是《工廠檢查要求》的第2個文件化程序,程序中的檢驗要求指工廠在采購文件中所明確的關鍵件技術要求,程序中的驗證要求至少包含驗證所采購關鍵件的型號規格、技術參數、供應商等。 3.5 為確保入廠關鍵件的質量特性持續滿足認證要求,《工廠檢查要求》第3.2.2條推薦了4種合適的控制質量的方式。工廠可選擇任意一種方式,也可選擇組合型的控制方式。 3.6 若選擇《工廠檢查要求》第3.2.2a)條的控制質量的方式,在關鍵件的證書失效時工廠應: 1)若證書的失效與關鍵件的質量無關,則工廠可繼續使用證書失效前生產的關鍵件; 2)若證書的暫;虺蜂N與關鍵件的質量有關(或可能有關),則工廠應對關鍵件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評估關鍵件的質量問題是否影響整機產品持續滿足認證要求,并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如暫停采購關鍵件并對其供應商重新評估、暫停存在問題的整機出廠、對已經出廠的存在問題的整機進行質量追溯,按《工廠檢查要求》第7.3條的要求及時通知認證機構等。 3.7 《工廠檢查要求》第3.2.2b)條的控制質量的方式適用于單批進貨或訂單式采購的關鍵件,本條中的“認證機構的規定”與下一條中認證機構關于“關鍵件定期確認檢驗”的要求相同。 3.8 《工廠檢查要求》第3.2.2c)條的控制質量的方式適用于頻繁采購或多批進貨的關鍵件,本條中認證機構對于關鍵件定期確認檢驗的要求可在CQC網站的客戶界面查閱;在獲證產品發生質量問題(如國抽地抽不合格、監督抽樣檢測不合格)時,工廠應主動分析是否與關鍵件的質量有關,若有關則應及時調整對關鍵件的管控方式。 3.9 《工廠檢查要求》第3.2.2d)條的控制質量的方式適用于具有成熟、穩定、并經多年實踐證明是可行的供應商及關鍵件控制體系的工廠,該種控制方式的核心是控制效果不低于前三種控制方式。對于有意采取此種控制方式的工廠,應向認證機構提交其控制方案(在擬實施控制方案前至少3個月提交);控制方案應圍繞控制效果(即采購關鍵件的質量特性持續滿足認證要求)擬寫,并提供有關實施記錄;在經認證機構確認后,工廠即可按照其特有的控制方式運行。
4 生產過程控制 4.1 特殊工序是對形成的產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經濟地進行驗證的工序。通常,對最終產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有重要影響的產品結構和關鍵件的生產、制造工序,也應重點加以控制。 4.2 工廠應對特殊工序進行識別并實施有效控制。識別方法如在工位上掛牌、在工藝文件上做標識使相關人員知道所從事工作的重要性等。 4.3 對特殊工序的控制內容及資源的要求有: 1)配備必需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強制性認證標準要求的產品; 2)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 3)建立并保持適宜產品生產、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特殊工序的關鍵工藝參數或產品特性應得到有效的確認和監控。 4.4 是否需制訂特殊工序的作業指導文件以及該文件的詳略程度,與特殊工序的設備能力、工藝技術水平、操作人員能力、作業活動的復雜程度等有關。 4.5 特殊工序的作業指導文件是有關如何實施和記錄的詳細描述。是詳細指導操作者進行加工、裝配和對工序實施監控、記錄的文件。作業指導文件的內容應至少包含工藝的步驟、方法、參數、質量要求、工藝過程監控要求、需形成的記錄等。 4.6 工廠應在認證產品生產過程中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有效控制,使產品符合預期的認證要求?刂品绞胶褪侄蔚慕芘c認證產品的特點和生產過程的設備能力、工藝技術水平、操作人員的能力、作業活動的復雜程度等特點相適宜并得到有效保持。為確保最終產品與認證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提供證據表明其在產品生產、裝配過程中通過某種有效的方式進行了控制。
5 例行檢驗、確認檢驗和現場見證/目證試驗 5.1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控制程序”是《工廠檢查要求》的第3個文件化程序。程序至少應包括檢驗項目、檢測要求、抽樣方案和判定準則,程序中對例行和確認檢驗的規定應不低于認證規則的要求。工廠應根據認證產品的技術特點制修訂該程序,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適宜性。 5.2 確認檢驗的頻次不應超過一年,確認檢驗至少應覆蓋到不同的工廠界定碼。 注:工廠界定碼可在CQC網站的公開文件(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檢查界定表)中查詢。 5.3 若確認檢驗由工廠自行實施,工廠應提供書面和實物等證據,證實工廠具備足夠的檢驗能力;若確認檢驗由工廠委托外部機構實施,工廠至少應保留外部機構的認可證明。 5.4 用于現場見證/目證試驗的樣品應為合格品。
6 檢驗試驗的儀器設備與人員 6.1 為滿足進貨檢驗、例行檢驗的需求,工廠應配備足夠的檢驗試驗儀器設備,如儀器設備的量程、精度、數量等應滿足相應的檢驗要求,應滿足工廠批量生產的檢驗要求。 6.2 若工廠自行實施確認檢驗,則相關檢驗試驗儀器設備的量程、精度、數量等應滿足認證標準的要求;同時,工廠應具備確認檢驗所要求的試驗環境。 6.3 檢驗試驗人員應有一定的能力,能夠正確地使用檢驗試驗儀器設備,并完成規定的檢測項目。 6.4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工廠也可根據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使用的情況,提出校準或檢定需求,以確保其有效性。 6.5 工廠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外部校準或檢定機構對檢驗試驗儀器設備進行校準或檢定。對于內部檢定機構,應具備相應資質;對于內部校準機構,應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 6.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狀態應能方便地被使用及管理人員識別,以免誤用。如粘貼校準合格標識等。校準狀態通常包括合格、準用、停用、封存等。 6.7 工廠應保存每臺檢驗試驗儀器設備的校準記錄或檢定證書。校準記錄至少應包括:設備標識、測量值、偏差/不確定度(可行時)、基準設備、校準結果、有效期、校準人等;檢定證書至少應包括:設備標識、檢定依據、檢定結論、有效期、檢定人等。 6.8 用于例行檢驗的儀器設備需進行功能檢查,工廠應明確檢查的要求、內容、頻次和方法,工廠應考慮其產量情況,合理地確定功能檢查的頻次,以便在功能檢查結果出現問題時追回已檢過的產品。 6.9 在功能檢查發現檢驗試驗儀器設備功能失效時,工廠應評價失效的原因及產生的后果;必要時,應對產品重新進行檢測。
7 不合格產品的控制 7.1 《工廠檢查要求》第7條中“不合格產品”的范圍是整機。 7.2 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置措施”通常包括返工、返修。必要時,工廠應對不合格的產生原因進行分析(如關鍵件原因、工藝的原因等),制訂預防措施,防止問題的再次發生。 7.3 工廠應建立認證產品不合格信息的收集渠道,如通過地方質監局網站、工商局網站、國家或地區有影響的官方報紙等收集信息。對于認證產品的不合格信息,工廠應確保其內部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和通暢性。 7.4 工廠對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分析應符合工程原理,相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應科學、合理、可操作。 7.5 《工廠檢查要求》第7.3條中所稱“認證質量問題”,通常指外部(如國抽、地抽、客戶投訴且為企業責任、媒體曝光且影響較大)問題;對于認證機構組織的證后監督抽樣檢測中的認證質量問題,工廠無需通知認證機構。 7.6 對于認證質量問題,如果工廠沒有及時通知認證機構,則盡管工廠按照相關要求進行了整改,但認證機構在接到政府部門的信息通報后仍需暫停相關證書;反之,如果工廠及時通知了認證機構,則認證機構可先不暫停相關證書,而是在對不合格情況進行分析后,根據嚴重程度決定如何處置證書。 CQC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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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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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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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1-87629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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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2-68728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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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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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深圳除外)、廣西 |
深圳分中心 |
趙磊 |
0755-25893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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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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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靜 |
028-85291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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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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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寧夏、甘肅、青海、新疆 |
工廠檢查部 |
白俊榮 |
010-83886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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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 |
張利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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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地區 |
8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要求 8.1 工廠應了解認證依據的標準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印發<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的通知(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對產品銘牌和包裝箱上標注內容的要求。 8.2 產品銘牌和包裝箱上所標明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認證委托人、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等信息,在產品獲證前應與型式試驗報告上所標明的一致,在產品獲證后還應與認證證書上所標明的一致。 8.3 工廠應有產品銘牌和包裝箱的設計文件,如圖紙或樣板等。產品銘牌和包裝箱上所標明的信息應與工廠設計文件的規定一致。 8.4 有一致性要求的產品結構范圍指產品涉及安全與電磁兼容性能,并影響產品與標準符合性的結構。 8.5 工廠應在產品設計階段確保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并通過設計文件對符合標準的結構型式予以規定。認證產品結構應與工廠設計文件(如圖紙、樣板等)、工藝文件或作業指導書的規定一致。 8.6 認證產品使用的關鍵件既要符合整機標準的要求(如整機標準有要求時),也應符合關鍵件自身標準的要求。 8.7 工廠應在產品設計階段確定關鍵件的技術質量要求,如關鍵件的型號規格、技術參數,材料的名稱、牌號,依據的標準,驗收要求等,并通過圖紙、關鍵件清單等設計文件予以規定。工廠使用的關鍵件應與設計文件的規定一致。 8.8 關鍵件的使用和變更應經認證機構確認/批準,或經認證技術負責人批準(適用簡化流程的B類關鍵件變更),報認證機構備案。工廠使用的關鍵件應與認證機構確認/批準或備案的一致。 8.9 “認證變更控制程序”是《工廠檢查要求》的第4個文件化程序。程序的內容應符合認證規則和認證機構的規定。CQC關于認證變更的規定見其網站的公開文件(產品認證更改的類型和程序)。 8.10 適用簡化流程的B類關鍵件變更應符合認證規則所列簡化流程條件,批準此類變更的認證技術負責人應滿足認證規則的有關規定和《工廠檢查要求》第1.3條的要求。認證技術負責人只能在被認定的產品范圍內實施變更批準。對于認證機構或認證技術負責人批準的變更,工廠應保存變更批準的相關記錄和報認證機構備案的記錄。 8.11 CQC關于標樣的規定見其網站的公開文件(關于家用電器強制性認證產品實施標樣管理的通知),在首頁>>產品認證>>CCC產品認證>>通知公告中查閱;CQC關于留樣的規定見其網站的客戶界面,在填寫CCC認證新申請書的網絡界面中。 8.12 對于標樣/留樣產品,工廠應按規定及時取回,建立標樣/留樣清單,有合適的場地妥善保管,防止標樣/留樣的丟失或損壞。標樣/留樣(含封條)損壞或丟失的,工廠應及時通知認證機構,并按認證機構的規定重新送樣確認后標樣/留樣。 8.13 標樣/留樣經合法拆封的,工廠應對標樣/留樣的拆封使用進行記錄,并在使用后要求拆封人重新封樣。
9 認證標志和證書的使用 9.1 關于認證標志和證書的文件規定有: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7號《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3號《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1年1號公告《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等。工廠應了解上述文件規定中關于認證標志和證書的管理要求并遵照執行。 9.2 目前,CQC尚未制訂關于CCC認證標志和CCC證書的補充規定。
10 延伸檢查 10.1 對于事先通知的工廠檢查,工廠應在接受檢查前確認是否存在現場無法實施的與《工廠檢查要求》有關的內容,這些內容應是無法通過審核文件資料的方式來證實是否符合要求的。 |